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HM-114-聲-230-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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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 薛惇予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薛惇予(下稱聲請人)涉犯妨 害公務案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審理中,然承審法官有下列偏頗情事:㈠對受刑人存在嚴重偏見,僅憑受刑人身分即以「法學素養不足」否准伊指定之辯護人,且在準備程序先諭知該駁回裁定「可以提抗告」,俟伊提起抗告後卻以「本件不得抗告」予以駁回 ,顯然有意誤導,間接損害伊訴訟權益。㈡書記官未依承審 法官諭知記載上述「裁定你可以提起抗告」及「申請鑑定依法要由被告負擔鑑定費用」等事項,使筆錄及卷載資料呈現出貌似伊「法學素養不足」逕對不得抗告裁定提起抗告之假象,難保最終不會成為對伊不利判決之素材。㈢伊針對「申請鑑定依法要由被告負擔鑑定費用」一事提出「聲明疑義」,至今未收受該法條所憑何據?況伊在法院訊問時言明鑑定費用應由事實審法院負擔,但筆錄未翔實記載上情,僅單方面記載伊應訊內容,將來恐難真實呈現訊問過程,對伊侵害顯非輕微、應予妥處詳查。㈣系爭案件承審法官從未與伊確認,擅自將伊所提「聲明異議」改動(變造)為「抗告」後駁回,直接侵害伊「聲明異議」之權利。㈤伊尚未取得密錄器影像且未對鑑定結果表示意見,亦未表示並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準備程序尚未完備,法院率將「準備程序」改為「審理程序」,另以「個資」為由禁止伊錄製密錄器影片,於法無據並侵害伊閱卷權利。上述各項違法行為已嚴重侵害伊訴訟權益,據此主張承審法官具有如此明顯偏頗行為,遂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依同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亦即須以一般通常之人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完全客觀之原因,要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判斷。至於訴訟指揮乃專屬法院之職權,對於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事實確認以及法律解釋適用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進行,但不得以此對當事人有利與否作為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程序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涉犯妨害公務案件,現由系爭案件審理中;又其前 以系爭案件承審法官在準備程序將不得抗告之裁定誤稱為得抗告、導致抗告遭駁回,且伊原欲選定獄友「曾淵義」擔任辯護人,承審法官僅以其不具法律專業素養駁回聲請,卻未說明認定理由,及伊依法聲請閱卷遭否准而影響防禦權為由聲請法官迴避,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07號(下稱前案)裁定駁回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並有前案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雖執前詞再次聲請法官迴避,惟其中理由㈠業經前案審酌並說明駁回理由在案;又觀乎理由㈡㈢乃係筆錄記載應否更正之問題,理由㈢㈣㈤則係針對法院程序進行或證據調查表達個人不同意見,此外未見提出具體事證足資釋明系爭案件承審法官與其有何故舊恩怨,尚不得徒以法院職權行使不符其主觀認知即率爾推認有偏頗之虞。故本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