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HM-114-聲-280-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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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晟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晟峰限制住居地准予變更為「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晟峰(下稱被告)前經原審 裁定限制住居地於「屏東縣○○鄉○○巷00號」,因上開處所係承租址,被告因無力續租已未住該址,被告現居住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該處為親人所有,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於該處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裁定限制住居於「屏東 縣○○鄉○○巷00號」,茲被告具狀陳明上開處所係承租址,現無力續租,已遷至「屏東縣○○鎮○○里○○路00○0號」居住,本院認被告現戶籍設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被告聲請將限制住居變更至「屏東縣○○鎮○○里○○路00○0號」,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被告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被告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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