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M-114-聲-31-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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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6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6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押如 附表所示之物(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27號、 第2659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應發還被告王俊凱。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俊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8字第11271986400號案卷第145頁至第155頁[第153頁]),未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及本院宣告沒收,參以上開扣押物非違禁物,復與本案犯罪無關,茲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具狀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附表】 物品 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 簽署者 起訴書附表二 備註 手機 1支 王俊凱 編號23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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