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M-114-聲-43-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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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楊淙勛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第330號),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宗憲律師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第330號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12月5日審理時,曾傳訊證人黃靜 萍,即本案鑑定機關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之整合鑑定報告人員到庭,作為鑑定人專家之身分,說明其所製作及整合本件鑑定報告之内容。因其當日所述内容甚為冗長,且涉及諸多之專業術語,其中並摻雜許多有英文之代號。故當日作證完畢後,即鈞院及辯護人均有提出筆錄製作人員是否能忠實呈現筆錄内容之疑慮。故最後製作之筆錄内容及所用具體字句是否確實與鑑定證人當日所敘述之内容相符,即有調閱該日錄音内容確認之必要。因當日所證内容涉及本件是否確實有偽冒材質之詐欺構成要件事實,為維護及主張被告之法律上利益,實有調閱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原則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三、經查:聲請人梁宗憲律師為本案被告楊淙勛(原名楊春海) 之辯護人,核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敘明聲請交付本案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言詞辯論時有效行使其為被告防禦權,又無依法不應許可的情形。故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第330號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