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HM-114-聲-81-20250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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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宗益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2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宗益(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 等數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14年2月4日裁定,就受刑人所犯詐欺取財罪(4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照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即不得抗告。受刑人之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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