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HM-114-附民-10-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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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珮如 被 告 PHAN TRUONG CHINH(中文名:潘長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上述刑 事案件審判期日前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未於上述刑 事案件審判期日到庭,致本院刑事庭無從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 且原告就所請求訴之聲明另主張得分期給付及試行調解,經核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