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HM-114-附民-11-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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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曾福金 陳文鋒 曾文暉(即曾金財之繼承人) 謝玉貞 林續琴 夏盈萍 林正偉 陳貞蓁 張黃芳淳 戴止蘭 徐采瑤 被 告 謝碧榆 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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