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HM-114-附民-28-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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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王淑君 被 告 劉士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有 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