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V-104-上易-251-20241218-9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4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 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 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