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HV-107-重上-109-20241112-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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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