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HV-108-建上-10-20241120-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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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承亮(即周樂珍之承受訴訟人)、周發 豪(即周樂珍、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761,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 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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