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HV-109-上-140-20241016-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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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曾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6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810元,另回復名譽之非財產權部分則應繳裁判費4,500元,合 計8,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 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 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