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HV-109-上-140-20241231-4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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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曾崇智 三審訴訟代 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余明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余明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俊毓,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選派余明隆自113年7月1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業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