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HV-109-重家上-16-20250303-3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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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碧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姵吟訴請林基本、林基生、林素月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就附表二及附表一訴訟標的部分 /訴訟費用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已於111年 1月7日確定。原判決已就附表一、二所示財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林德村之遺產,敘明得心證之理由判斷如原判決第4至11頁之(二)論述,製作如原判決第15至19頁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並諭知如原判決第1頁主文第2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核無聲請人所指原判決有漏未就附表二及附表一訴訟標的部分/訴訟費用為判決之情事,聲請人應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顯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