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HV-110-重家上-7-20241014-5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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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孫億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菁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0,195萬3,91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51萬5,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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