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HV-111-上易-401-20250206-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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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被 上 訴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原為「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14 日變更組織並登記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此,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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