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HV-111-上-205-20241104-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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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何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仁、鄭麗如、鄭朝文、鄭麗芳、鄭麗 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0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078,611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0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 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