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HV-111-上-334-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李威宗 李小文 易志堅 李台英 李素貞 易芝蘭 李台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勝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947,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6,500元×系爭土地總 面積118平方公尺=1,947,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457元, 扣除已繳26,151元,尚應補繳4,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