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HV-111-建上更二-8-20241105-2
字號
建上更二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程生林 劉朝蕾 簡錦嬌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弘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姿菁即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