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HV-111-海商上-2-20241231-2
字號
海商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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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邑疆 三審訴訟代 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orifena 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 92,205盧布,依起訴恆定原則,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起 訴時之盧布兌換新台幣匯率為0.379375,其上訴時仍應以此匯率 計算,則此盧布核計新台幣(下同)應為11,795,605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173,760元,上訴人已繳納154,620元,尚應補繳19,1 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