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HV-111-重家上-16-20241029-4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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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曹宥潔 曹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 莊東霖 雷艷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雷莛銨(原名雷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五日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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