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HV-111-金上-5-20250306-3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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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許銘陽 夏雯霖 彭信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1年度金上字 第5號判決於114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5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 102,54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