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HV-111-金上-7-20250306-3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許銘陽 夏雯霖 彭信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1年度金 上字第7號判決於114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750,1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