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HV-112-上更一-15-20250214-4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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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李政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聰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 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