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HV-112-上-165-20241129-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上 訴 人 江文仁 江宗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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