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HV-112-上-177-2024123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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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鄭琨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398,06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 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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