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收取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HV-112-上-199-20241025-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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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煥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敏惠間請求返還收取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主 張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7,080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