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HV-112-上-307-20241104-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蔡黃姬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玲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636,100元【計算式:(53,000〈元〉x150〈㎡〉+1,322,200〈元〉)×1 /2〈應有部分〉=4,636,1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40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 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 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