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HV-112-上-312-20250106-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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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吳玉專 韓景琅 韓靜怡 韓景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閔駿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12號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6 4,8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3,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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