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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V-112-原上-6-20241210-5

字號

原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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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 抗 告 人 陳少溱 相 對 人 高苡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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