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HV-112-原上-6-20241223-6

字號

原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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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少溱 被上訴人 高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510,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 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 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 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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