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HV-112-家上易-4-20250108-2
字號
家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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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邱仕龍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上訴人 邱仕桂 邱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編號3「彰化縣○○市○○段○○○段 ○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市○○段○○○段○0 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