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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HV-112-建上-19-20241226-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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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 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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