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HV-112-建上-20-20250203-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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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0,8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5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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