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V-112-續-2-20241008-7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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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續字第2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及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書狀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 抗告費1000元,亦未提出抗告理由,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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