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HV-112-重上-110-20241211-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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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吳佳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上 訴 人 黃北豪 蔡丞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 人 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竣鴻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