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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HV-112-重上-118-20241230-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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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蔡天贊 蔡薛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51萬6825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萬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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