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HV-112-重上-145-20250221-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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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吳福 被上訴人 吳新益 吳志庭 洪吳美麗 陳吳美雪 林吳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870,920元(計算式:4,000×10717.36×19 6773/0000000=7,870,92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5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 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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