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HV-112-重上-2-20241121-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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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錦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652,8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70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 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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