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HV-112-重家上-4-20250117-3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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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蕭華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茂德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8萬6,6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 4,759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5 24元,惟僅繳納7萬7,428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尚短繳12萬0 ,096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 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 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27萬4,855元(15萬4,759元+12萬0,096元)及補正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