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HV-112-重家上-4-20250117-4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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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蕭茂德 送達代收人 劉俐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華麗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萬0,048元【(626萬5,122元×1/3) +105萬1,6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532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萬7,532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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