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HV-113-上易-137-2024110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徐正昌 兼訴訟代理 人 徐梅綺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劉士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