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SHV-113-上易-219-202410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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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耀輝 黃鐀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卉喬(原名:陳莉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鍾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主張:其與上訴人乙○○於民國92 年11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乙○○於111年5月17日提起離婚等訴訟,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2年度婚字第204號事件審理,其中請求離婚部分已於112年11月15日和解成立。丙○○於102年間至乙○○開設之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任職,其於107年間發現乙○○與丙○○(下稱乙○○2人)於106年至107年間,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對話,逾越一般負責人與下屬間之不正當男女關係。乙○○於111年10月2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丙○○同往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御宿汽車旅館鳳山館(下稱系爭旅館),發生性行為。乙○○2人以上開方式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甲○○精神崩潰,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乙○○2人連帶賠償甲○○非財產上損害。聲明:㈠乙○○2人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乙○○2人則以: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 甲○○就附表一及附表二對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乙○○2人雖同至汽車旅館,但未發生性行為,甲○○配偶權未受侵害,且其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令乙○○2人應連帶給付甲○○30萬元,及自111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甲○○其餘之訴。乙○○2人就其等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乙○○2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甲○○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就其敗訴之一部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乙○○2人應再連帶給付甲○○10萬元,及自附帶上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乙○○2人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原審判決駁回甲○○請求乙○○2人連帶給付逾40萬元本息部分,未據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甲○○與乙○○於92年11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乙○○於 111年5月17日提起離婚等訴訟,請求離婚部分於112年11月15日和解成立。㈡甲○○於107年間知悉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㈢原證1、2、4、5、6、7、8、9、10、11、13、14、附件2、被證1-38證物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㈣乙○○2人於111年10月20日駕車同往系爭旅館。㈤乙○○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現從事室内裝修業,擔任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匯宸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璟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旺水商行之負責人。㈥丙○○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自102年間開始,任職於上訴人乙○○開設之室内裝修公司擔任設計師及特助。  ㈦甲○○為和春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畢業,擔任保險業行政人員 。 五、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互守誠實,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定之身分法益。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該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而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如情節重大,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乙○○2人主張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保障之權利云云,並援引其他法院民事判決為據。然配偶之一方基於配偶身分關係所生之利益,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文所保障之利益。且婚姻制度之維繫,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經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而釋字第791號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並未否定民事法上對於配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利益之保護,及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是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他方損害賠償,與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無違。至於上訴人所引他法院判決之不同見解,無拘束本院之效力。㈡甲○○關於附表一及附表二對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附表一、二之對話,係乙○○2人於不同日期分別所為,有甲○○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原審卷二第43-79頁)及行車紀錄器影片日期(原審卷一第321、367-377頁)足憑,可知乙○○2人所為行舉係持續不斷發生,造成之損害亦係各自獨立存在,並非一次加害後,侵害狀態之延續而已。依前說明,甲○○就上該對話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隨各該損害之發生而漸次開始進行,其消滅時效,亦應分別漸次起算。甲○○於107年間即知悉乙○○2人間有附表一、二對話,業如前述,則其迄111年11月16日始對渠二人提起訴訟(見原審審訴卷第9頁之收狀章戳),其就附該等對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因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甲○○主張乙○○2人係基於一個侵害配偶權之意思決定,反覆發生不當交往行為,僅造成單一損害,應以侵權行為終了時即111年10月20日(共赴汽車旅館)為時效之起算云云(本院卷第245頁),固非可採。惟上該對話之相關事證,仍可作為審酌、認定後述事實之訴訟資料。㈢乙○○2人同至系爭旅館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⒈按法院就兩造爭議之待證事實真偽,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結果,以為認定。所謂全辯論意旨,舉凡辯論主義範圍內,言詞辯論中影響法院心證之一切訴訟資料均屬之,且應綜合全部證據之價值為判斷,以形成心證,而非單獨分離各個證據評價之。而認定當事人爭執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如能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事實,得以在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者,亦無不可。依乙○○2人不爭執之附表一LINE訊息,丙○○對乙○○稱:「我不像她那麼幸福」、「她的人生可以當你的寄生蟲,不用努力,把你吸乾了,她在去找別株寄生...」、「我真的沒看過那麼壞的老婆」、「我樣樣要靠自己,但那是我的驕傲,不用你同情我」,可見丙○○時常批評貶低甲○○,同時就所批評之缺點,陳述自己與甲○○之不同,以突顯自己係優於甲○○。衡以甲○○並未任職於乙○○經營之公司或商號,則丙○○就兩人優缺點所為批評,顯非係為公司健全發展之目的,基於其職員身分所提出汰劣留良之改善建言。復以,丙○○非但張貼「小三扶正」新聞網頁連結給乙○○(附表一編號5、6),且陸續對乙○○陳稱:「他們的故事你要看清楚前因後果,如果你覺得以後我們會很好,那你就更該防範被起底,而不是讓你身邊的女主角一直忍受背後的閒言閒語...」、「五年了,我只是想找一個平衡點,找一個..不同(用)老(贅字)考慮閒言閒語的”位置...我不是小三,不是躲在後面被包養的人,我做的事沒比自稱老闆娘的人少...」、「你想離開她,卻讓她越輕鬆,想我留下來,卻讓我更忙碌...」、「承認吧~你潛意識根本就沒辦法接受”離婚”這件事...」、「不用怕她,她沒本事養三個孩子,真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判給她,明天我要去法院,你自己好好想想孩子的未來真的要敗在她手上嗎?」,由丙○○稱自己並非「小三」、「被包養」的人,其想找個不被「閒言閒語」的位置,並鼓吹乙○○與甲○○離婚,不用擔心小孩監護權問題等情以觀,其欲取代甲○○而成為乙○○配偶之意圖昭然若揭,此由所稱:「你這樣一直讓我在孩子心裡當壞女人,我怎麼有辦法和你去...」(附表一末段之陳述)益明。是丙○○辯稱:其係基於事業夥伴立場對乙○○提出衷心建議,及因廠商、公司員工均有以「葳葳姐」稱呼者,為澄清被誤解為「小三」之疑慮,伊始有上該陳述云云(原審訴字卷二第233-241頁),顯與事證有悖,無可採信  ⒉繼由丙○○陳稱:「你真的讓我太失望了,怎麼能當我的『依靠 』,對我說的都是屁話」、「你這次沒和她分房睡,我不可能再讓你碰我了,太過分了,她的自私就像空氣,每天晚上都在同一個房間裡和你的呼吸起交互作用,讓你也變自私了....放我自己擔心...你怎麼變這樣」,依所述乙○○為其「依靠」,及對乙○○仍與甲○○「同房共眠」反應激烈並斥責乙○○等情以觀,足認丙○○與乙○○確有不當往來之踰矩行為,否則乙○○與甲○○當時仍為夫妻,乙○○夫妻日常如何相處、作息生活,本與丙○○無干,其何需對他人間如此正常且私密之夫妻「房事」心生不滿?其以一名員工之身分,又豈敢如此對老闆恣意指責?而乙○○對此該極度干涉其私生活且無理之謾罵,衡情本應感到不解而告誡不得再犯,甚或對之加以懲處或解僱,然乙○○卻無此等回應或相應作為(原審訴字卷二第45頁LINE截圖內容)。依乙○○此般默許容認之行舉,及丙○○不僅對乙○○如上斥責,同時揚言不再讓乙○○「碰」自己之上情,在在足徵彼二人間確有不正常之交往及肌膚之親,丙○○在乙○○心中已取得相當之地位,而非僅單純主僱關係,始有上該之互動行舉。丙○○辯稱上該訊息係指乙○○為公司員工之依靠、其係因乙○○未執行「分房加班」之計劃,打亂隔日工作行程而生氣云云(原審訴字卷一第396-397頁),顯係事後為卸責而故為曲解之詞,不足採信。  ⒊復依附表二編號三乙○○2人在車上對話內容,「乙○○:這邊比 較舒服還是這邊比較舒服?丙○○:什麼東西啦!乙○○:舒服。...丙○○:是你才要讓你摸。...」、「丙○○:不要那麼大力好不好?乙○○:很大力喔!?...丙○○:所以你都是一樣大力,不會分說前面就比較小力。乙○○:前面比較敏感,要小力一點...」等語,可知乙○○當時係在車上對丙○○言語調情並撫摸丙○○身體敏感重要部位,益徵彼二人確有肌膚之親等踰矩行為。乙○○2人辯稱:丙○○手指曾因嚴重受傷麻痺,乙○○當時係幫丙○○按壓傷處減緩麻痺及碰觸時之疼痛感云云,並提出其手指照片為證(原審訴字卷一第407頁)。然丙○○被撫摸時稱:「你摸的時候都不知道你會摸到什麼東西對不對?...乙○○:對。...丙○○:所以你都是一樣大力,不會分說前面就比較小力。...。丙○○:那以後我知道了!我以後我抓你的時候都不分那邊是哪裡,我就抓就對了(丙○○大笑聲)。」,顯見乙○○當時並非按壓丙○○手指,否則不可能不知道其撫摸何處,丙○○亦不會有上該其以後對乙○○亦「比照辦理」之回應。且丙○○稱:「我也不可能讓他(按:應指丙○○前夫)這樣摸啊!...我連換衣服都不可能讓人家看了,我都是背對著換衣服的,一直都是這樣的習慣啊!」,更見乙○○當時係觸摸丙○○被衣物所覆蓋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該部位甚至在其當時配偶面前都羞於展露,更見乙○○辯稱係按壓丙○○手指云云,顯與事證不符而不可信。  ⒋乙○○2人繼辯稱:渠等於111年10月20日到汽車旅館(約下午1 :27分進入)是為工作,並未發生性行為云云,並提出當天處理工作之相關LINE對話紀錄及電腦文書檔案翻拍畫面。然乙○○2人至上該旅館若僅為處理工作而別無其他目的,則乙○○當日從台南工地搭載丙○○回高雄後(見本院卷第50頁乙○○2人之陳述),衡情當應回到公司辦公室進行處理,然卻捨此不為,反而花費金錢,且至內部裝潢陳設均不利其辦公,而係專為休息、住宿所設計之汽車旅館「工作」?乙○○2人雖辯解:當日因有員工甫結束居家隔離返回工作,渠等才會至汽車旅館云云,並提出員工隔離通知書為證(隔離日期111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19日)。然依當時防疫政策,隔離結束後尚須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見上該通知書說明,原審訴字卷一第159頁),是該員工有無於111年10月20日返回公司工作,未見有其他舉證,已難憑信。參諸汽車旅館人員出入更形頻繁複雜,縱經客房清潔,仍難免殘留他人之毛髮、飛沫、體液、皮屑等病毒傳播物質媒介,反而存有較高受感染之風險,倘為避免染疫,衡情更應避免前往,由此足徵乙○○2人所辯悖乎事理,不可採信。而乙○○2人既稱彼等當時尚有諸多工作及事務有待處理,且竭盡心力避免丙○○未曾染疫之子遭受波及(原審訴字卷第26頁),可見彼等在甚無前往汽車旅館之必要情況下,卻干冒可能造成工作延宕及感染病毒之風險,仍執意花費金錢前往入住,可見渠等確係為利用該旅館床舖、沙發等休息設備,以供彼二人可在無人打擾空間環境中,盡情從事性行為或其他踰矩之行舉。乙○○2人雖提出渠等入住後,房間床舖仍完整無使用之照片為證(原審訴字卷一第187頁),抗辯彼等確無從事性行為云云。然乙○○2人特意花費金錢入住該旅館,衡情當係為利用該旅館最主要之設備即床舖而來,尤以乙○○陳稱:丙○○於10月20日兩週前曾因身體癱軟送醫急診,當日從台南地下室工地返回高雄時,亦出現頭暈、呼吸困難之症狀,才會前往汽車旅館暫作休息(原審訴字卷一第26頁),益徵其情。然彼等停留時間將近3小時,卻完全未使用該旅館最主要之設備即床舖,自有悖事理常情。佐以乙○○2人所陳:該照片係其等欲離去時,遭甲○○及徵信社人員阻擋於車庫,其等退回房間所拍攝(原審訴字卷一第26-27頁),可徵該床舖應係渠等刻意整理布置後所拍攝,自不能作為有利渠等之依憑。反由彼等事後刻意製造床舖未經使用假象之掩飾行舉,恰可證明彼二人確有在旅館床舖從事性行為。至乙○○2人所提上該處理事務或工作之證明資料,多係乙○○與他人間之文字訊息對話,訊息內容非長;工作檔案之修改時間,僅證明該時間點有進行修改後存檔,然實際修改多少內容及時間長短則無以為證;期間雖有幾則通話,然時間亦均非長,自無法據以作為乙○○2人在入住期間均無暇從事男女間親暱性等行為之證明。乙○○2人雖聲請通知證人莊淑娟作證乙○○2人之間無男女不正當關係,彼2人常因工作所需共赴汽車旅館(本院卷第66-67頁),然核與甲○○所訴本具體事件之配偶法益有無受侵害攸關之應證事實無涉,自無贅為無益調查之必要。㈣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之數額為何?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查,乙○○雖於111年5月17日對甲○○提起離婚訴訟(原審訴字卷一第83-100頁家事起訴狀),然其與丙○○共赴汽車旅館時,尚與甲○○間存有婚姻關係(按:彼二人係112年11月15日就離婚部分成立和解),在彼等婚姻關係解消前,乙○○仍對甲○○負有前揭誠實義務,參以甲○○於本院所陳:107年間發現上該對話後,並沒有提出這些證據,因為甲○○仍想維持婚姻(本院卷第262頁),足認甲○○雖知乙○○出軌之事,然仍欲盡力挽回並對乙○○仍負夫妻誠實義務有所信賴,是甲○○主張其因乙○○與丙○○共赴汽車旅館不軌之行舉,受有莫大精神上之痛苦,堪可採信。本院審酌乙○○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現從事室内裝修業,擔任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匯宸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璟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旺水商行之負責人;丙○○畢業於同上研究所,自102年間開始,任職於乙○○開設之室内裝修公司擔任設計師及特助;甲○○則係和春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畢業,從事保險業行政人員工作,月收入情形,及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原審卷二存置袋內)等身分、經濟狀況,及上訴人係故意侵權之行為態樣暨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令乙○○2人應連帶賠償甲○○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 條第3項規定,請求乙○○2人連帶賠償損害,其請求於乙○○2人應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本息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不應准許部分分別為乙○○2人、甲○○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 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一        編號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上訴人丙○○稱:我不像她那麼幸福,我樣樣要靠自己,但那是我的驕傲,不用你同情我,愛情不是同情來的,也不是像你們之間的利益關係來的,很噁心,我就是這樣,愛恨分明。 原審訴字卷二第45頁 2 上訴人丙○○稱:你這次沒和她分房睡,我不可能再讓你碰我了,太過分了,她的自私就像空氣,每天晚上都在同一個房間裡和你的呼吸起交互作用,讓你也變自私了....放我自己擔心...你怎麼變這樣。 原審訴字卷二第45頁 3 上訴人丙○○稱:這就是我最難過的地方,我和阿翰才影響你一年,你們的爛劇影響了我三年,還要繼續下去多久,要把我逼瘋嗎? 原審訴字卷二第47頁 4 上訴人丙○○稱:你真的讓我太失望了,怎麼能當我的依靠,對我說的都是屁話。不過你喝得醉醺釀地回去也是對的啦~會去氣死她,她才是最活該承受的那個。你快回去氣死她吧~我才不像她沒本事,只能巴著一個長期飯票死不放,為了自己不惜讓全家人變成不幸的人,這到底是什麼惡鬼轉世。 原審訴字卷二第47頁 5 上訴人丙○○傳送女星葉蒨文小三扶正之網頁連結。 上訴人丙○○稱:其實她所有的咒罵也不無道理,她失去了她以為永遠是她的幸福,她沒辦法承受這份失落,於是怨恨我們,但她卻沒反省過這一切…全是她自己造成的。 原審訴字卷二第49頁 6 上訴人丙○○傳送林瑞陽與張庭小三扶正曬恩愛之網頁連結。 上訴人丙○○稱:他們的故事你要看清楚前因後果,如果你覺得以後我們會很好,那你就更該防範被起底,而不是讓你身邊的女主角一直忍受背後的閒言閒語... 原審訴字卷二第51頁 7 上訴人丙○○稱:很諷刺,因為那個離不開不是愛,是自私,是霸占,反而想離開的才是愛 原審訴字卷二第53頁 8 上訴人丙○○稱:不能再多給她錢了,不然真的會花錢請徵信社。上訴人乙○○回覆貼圖:OK 原審訴字卷二第55頁 9 上訴人丙○○稱:五年了,我只是想找一個平衡點,找一個讓我可以安穩地做任何事、說任何話,不同老考慮閒言閒語的”位置”,找一個公道,我不是小三,不是躲在後面被包養的人,我做的事沒比自稱老闆娘的人少... 原審訴字卷二第57頁 10 上訴人丙○○稱:愛一個人,是要能接受他的全部,而不是想在一起的時候才在一起。 原審訴字卷二第59頁 11 上訴人丙○○稱:我討厭被另一半討厭的感覺,你這幾次跟我發脾氣,就有討厭我的感覺,好幾次你都自說自話,然後我搭話了,你卻沒有給我任何回應,我知道…你的冷漠全來自她,你卻不承認,只會說我想太多,我真的可以大方地離你們遠遠的。 原審訴字卷二第61頁 12 上訴人乙○○傳送:秀秀~恩乾且有愛心的貼圖給上訴人丙○○。 原審訴字卷二第63頁 13 上訴人丙○○:她的人生可以當你的寄生蟲,不用努力,把你吸乾了,她在去找別株寄生,不覺得她很可怕嗎?不用怕她,她沒本事養三個孩子,真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判給她,明天我要去法院,你自己好好想想孩子的未來真的要敗在她手上嗎? 原審訴字卷二第67頁 14 上訴人丙○○稱:你想離開她,卻讓她越輕鬆,想我留下來,卻讓我更忙碌,然後就是一慣的閃躲我的”牢騷”,給會務和閒言閒語的精神更多過於我,這樣到底算甚麼…你老要我在你身邊又有什麼的意義,你根本不了解甚麼我在乎的點是什麼,還是你自認為改變不了,乾脆不想知道,那這樣在一起的模式就太可悲了。 原審訴字卷二第75頁 15 上訴人丙○○稱:承認吧~你潛意識根本就沒辦法接受”離婚”這件事,所以一旦她說離婚是害孩子個性偏差,是你造成孩子不幸的禍首…這類的話,你就又重槍了,我說再多,你自己看再多幸福的再婚例子都改變不了,因為你被她的話”毒害”太久太久了,根深蒂固到很不可思議。 原審訴字卷二第75頁 16 上訴人丙○○稱:我真的沒看過那麼壞的老婆。 原審訴字卷二第77頁 17 上訴人丙○○稱:千萬不要給她錢出國,公司也沒錢了,完全斷她的金源,她就囂張不起來了,你吵不贏她的不明事理的。 原審訴字卷二第77頁 18 上訴人丙○○稱:你這樣一直讓我在孩子心裡當壞女人,我怎麼有辦法和你去,二哥也要你趕快解決,有在修行的人,明知不可而為之,比那個愚昧的人做錯事罪還重。 原審訴字卷二第79頁 附表二 編號 證據編號 錄音內容 一 原證12: 秒數06分47秒至10分00秒。 … 乙○○:[06:55]好可愛,要截圖。 … 乙○○:[08:20]buē-tsim -tsit?(音譯) 丙○○:嗯〜 乙○○:[08:22]buē-tsim -tsit?(音譯) 丙○○:[08:32]oh〜[08: 41]tsa。(音譯) 乙○○:[08:45]tsa̍p-án- tánn,tsa̍p-tsa̍p(音譯) 乙○○:[08:50],喂,[08 :58]全陽室内裝修工程行啊!統編00000000,好,OK,好,掰。[09:17〜09:20],我的車位把我停走了[09:28]。 丙○○:[09:29〜09:31] 乙○○:有啊!有蚊子, 趕出去。 丙○○:[09:41]筆電有 乙○○:[09:44]有啊! 丙○○:[09:51]我的行動 電源車上。 二 原證14-1: 秒數00分00秒至2分30秒。 [00:00]:(窸窣聲。) 乙○○:[00:04]我的比 較好吃,因為比 較厚。 丙○○:[00:13]這個50幾 ,這個28,怎麼會不知道比較厚是價錢的問題。…… 乙○○:[02:08]沒有時間 了,來、來,tsim (音譯)一下。 丙○○:[02:19]掉了一地 。 乙○○:不知道,沒有了 喔! 三 原證14-2: 秒數7分10秒至10分00秒。 乙○○:[07:14]自己摸不 能算。 丙○○:[07:18]自己摸。 乙○○:這邊比較舒服還 是這邊比較舒服? 丙○○:什麼東西啦! 乙○○:舒服。 丙○○:不是。 乙○○:改天。 丙○○:是你摸你舒服。 乙○○:被摸的人不會舒 服嗎? 丙○○:[07:32]沒有,我 跟你講。 乙○○:[07:33] 丙○○:不是,我怎麼可 能讓人家這樣摸 啦!我怎麼可能 讓人家這樣摸?被乙○○:妳就讓我摸了,哪 有可能,不可能的事情就變成有可能。 丙○○:你講這樣。 乙○○:怎樣?你講。 丙○○:[07:47〜07:49] 我之前不是也問…說你會這樣子摸他嗎?他說不可能,對啊! 乙○○:不可能。 丙○○:對啊!那是你才 有的摸。 乙○○:是啦! 丙○○:是你才要讓你摸。 乙○○:是喔! 丙○○:沒有啊![08:10] 摸,這樣摸不可能啊!我也不可能讓他這樣摸啊!不可能,就好像你說不可能一起洗澡,就是不可能啊!不可能啊!我連換衣服都不可能讓人家看了,我都是背對著換衣服的,一直都是這樣的習慣啊!對啊!所以你說。 乙○○:妳要換衣服我都 會這樣。 丙○○:怎麼樣? 乙○○:[08:36]幫妳處 理。 丙○○:對啊!什麼不可能 的,就是這樣啊!我也覺得你們家也不可能啊! 乙○○:不可能。 丙○○:蛤? 乙○○:不可能。 丙○○:不可能什麼?不可 能那個衣服自己洗啊!怎麼可能,對啊!對不對?自己洗、自己晒,你有比較誇張。 乙○○:[09:21〜09:24] 丙○○:[09:25]什麼。 乙○○:[09:27] 丙○○:[09:28]不要那麼 大力好不好? 乙○○:很大力喔! 丙○○:不是,你摸的時候 都不知道你會摸到什麼東西對不對?對不對? 乙○○:對。 丙○○:你在摸的時候, 你不會知道你會摸到什麼。 乙○○:對、對。 丙○○:所以你都是一樣大 力,不會分說前面就比較小力。 乙○○:[09:49]前面比較 敏感,要小力一點 。 丙○○:那以後我知道了! 我以後我抓你的時候都不分那邊是哪裡,我就抓就對了(丙○○大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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