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HV-113-上易-260-2024112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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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 附帶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耕源 李玉湘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何淑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見附帶上訴人民國113年9月26日民事答辯 狀)。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 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