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V-113-上更一-4-20241218-1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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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維彬 尤忠偉 鄭信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國滄 賴玉婷 賴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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