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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HV-113-上-104-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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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惠苓、柳正綱、黃加安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7,2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1, 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 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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