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HV-113-上-107-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王志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1,000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4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