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HV-113-上-110-20241113-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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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林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奇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113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法院於113年2月27日裁定確定(含更正裁 定,見本院卷第278頁至第279頁),故本院應受該裁定拘束。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22,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