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V-113-上-112-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韓名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2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4萬3000元(即先、備位敗訴 部分應返還土地面積為40、131平方公尺,合計171平方公尺,按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3000元計算,另本件於112年 11月29日前即已繫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1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