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V-113-上-119-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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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文泉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又所謂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係指未經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提出攻擊或防禦之陳述或該當事人之聲明而言。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前,係依兩造與訴外人林 文曲、林文智、林文福於民國84年3月5日簽訂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及嗣後簽訂之不動產分配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欄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始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存有合資共有關係,而追加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有合資共有關係存在,上訴人之權利範圍為212/1000」(見本院卷第545、555、575頁),被上訴人則已表明不同意該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571、576頁)。  ㈡上訴人主張其所為訴之追加,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一節,惟系爭土地原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嗣上訴人受讓如附表欄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並辦畢登記),倘未另經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當無可能僅因簽訂系爭同意書及系爭約定書之法律行為,即令上訴人更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基此,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土地有合資共有關係存在、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達212/1000,顯然無從僅以系爭同意書及系爭約定書之簽訂為原因,即與其原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完全同一,則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尚難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  ㈢上訴人復主張其所為訴之追加,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一節,惟上訴人於原訴之給付聲明仍然存在,並非以確認之聲明取而代之,則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  ㈣上訴人另主張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主張之事項及聲明, 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款「不甚延滯訴訟者」之情形一節,惟關於兩造如何因簽訂系爭同意書及系爭約定書之法律行為,即得不受民法第758條規定限制,而就系爭土地成立合資共有關係,亟需上訴人充分論述及舉證,如此一來顯然有礙於訴訟之終結,並將對被上訴人之防禦權造成不利影響,則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之主張及聲明,殊無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 三、綜上,上訴人於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既未獲 被上訴人同意,亦不符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或第2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復未再主張有其他得為訴之追加,或得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主張之情形,則上訴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表:系爭土地明細(均坐落高雄市燕巢區安西段) 編號   上訴人之應有 部分(%)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之應有部分 地號 面積(㎡) 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 1 366   75.14 9600/10000 400/20000(2%)   1920/10000 2 367  462.29 9935/10000 65/20000  (0.325%)  20875/100000 3 368  435.08 9931/10000 69/20000  (0.345%)  20855/100000 4 369  470.53 9936/10000 64/20000  (0.32%)   208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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